我的公告
我的相册
最新留言
友情链接
最新文章
- 报纸杂志网络地址大全
- 我国新一代“人造太阳”实验装置首次成功放电
- 毛主席的崇拜者!!!世界拳王!!
- 忽悠我们大家!最新的093图片跟本不是093是宋改!
-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与《物权法》
- 高举护宪的旗帜,保卫社会主义成果!
- 在所有制结构方面,物权法必然与宪法对决
- 在《物权法》急于通关的背后
- 杨帆:中国暴富阶层的“原罪”及其出路
- 宪之:从草民的角度感受“物权法”
- 争论原罪无意义——“精英”们的忽悠
- 神话逻辑:国企“产权不明晰”卖给“善意取得”者
- 有多少官员还能听得进毛主席的忠告?
- 优化社会结构 走出断裂社会
- 强大的反对派是社会健康保证
- 成思危:中国不能接受“资本无道德”经济理论
- 腐败官员蜕变的始因:无度的欲望
- 腐败是由于“党员的沉默形成了腐败的黑色土壤”吗?
- 当今社会最严重紧迫的问题是崇洋媚外
- 宪政与无产阶级国家
文章专辑
空白面板
背景音乐
2007-08-14 04:54:57

报纸网址大全
http://www.zb-lzonline.com/other/baokan.htm
媒体大全
http://www.wxrb.com/mtdh/mtdh.htm
报纸大全
http://www.huash.com/_else/baokandaquan/bzdq.htm
杂志大全
http://www.huash.com/_else/baokandaquan/zzdq.htm
以下两个地址为陶伯军兄提供
http://www.haogao.com/bkml/dzbz.htm
http://www.wenyou.cn/lb5000/non-cgi/usr/23/23_1765.htm
下面这个地址为桃谷六仙文友提供
各类报刊电子版综览
url=http://www.ccper.org/nofree/bztjzy/geleibaokandianziban.htmhttp://www.ccper.org/nofree/bztjzy/geleibaokandianziban.htm/url
2007-08-14 04:21:11

请在文本框输入文字红鹏烈 新华社9月28日电(记者程士华、喻菲):我国最新一代核聚变实验装置“EAST”(Experimental Advanced Superconducting Tokamak)28日在安徽合肥首次放电,成功获得了电流超过200千安、时间近3秒的高温等离子体放电。 EAST大科学工程总经理万元熙介绍说,目前放电实验还在进行当中,各项实验参数还在不断提高,显示了EAST装置具有良好的整体性能。实验结果将提交近期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21届国际聚变能大会。EAST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的全超导非圆截面核聚变实验装置,标志着我国磁约束核聚变研究进入国际先进水平。 工艺鉴定组专家、中科院基础科学研究局金铎研究员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EAST通过国家“九五”大科学工程工艺鉴定。 稳态运行的核聚堆产生能量的方式和太阳产生能量的方式相同,都是由原子核聚变放出巨大能量,因此稳态运行的核聚变堆也被俗称为“人造太阳”。EAST大科学工程总经理万元熙研究员说,未来稳态运行的热核聚变反应堆投入商业运行后,能提供无限的、洁净的、安全的能源,将使人类未来数亿年的能源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根据设计,EAST产生等离子体最长时间可达1000秒,温度将超过1亿度。该装置的建设由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等离子体所承担,历时8年、耗资2亿人民币。 万元熙研究员介绍说,EAST集全超导和非圆截面两大特点于一身,且具有主动冷却结构,能产生稳态的、具有先进运行模式的等离子体,国际上尚无成功建造的先例。其科学目标是通过实验研究,为未来建造稳态、高效、安全的聚变反应堆提供重要的工程技术和物理基础。 专家说,EAST比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在规模上小很多,但两者都是全超导非圆截面托卡马克,即两者的等离子体位形及主要的工程技术基础是相似的,而EAST至少比ITER早投入实验运行10年至15年。因此,无论从人才培养和奠定工程技术及物理基础的角度上说,EAST都将为ITER计划做出重要的、实质性的贡献,并进而为人类开发和最终使用核聚变能做出重要贡献。 据了解,ITER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国际间科技合作项目之一,总投资约46亿欧元,其目标是要建造可控制的核聚变实验反应堆。
2007-01-30 23:37:50
2006.7.16.
一.只准自己懂,不准别人懂
《物权法》(草案)有多少条?二百六十八条。
为什么是二百六十八条而不是二百六十九条或者二百六十七条?是不是一条也多
不得,一条也少不得,“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著粉则太白,施朱
则太赤。眉如翠羽,肌如白雪,腰如束素,齿如含贝。嫣然一笑,惑阳城,迷下
蔡”,简直完美无缺,天衣无缝,好得没屁眼?
有人统计,现行中国法律中有87部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财产法律涉及了“财产
权”。假定这87部法律法规每部都只有一条涉及“财产权”的条款,那总共就有
87条。连同《物权法》(草案)的268条,加起来就是355条。那么谁能说清楚这
355条的来龙去脉、相互关系、每条为什么少不得、这355条一共涵盖了多大空间
领域、有没有重复、有没有遗漏、有没有互相矛盾、有没有多余?恐怕全中国没
几个人能说得清。一团毛线只有一条,还一不小心就能缠成一堆乱麻呢。现在一
家伙来了355条,这能缠出多少堆乱麻来?要把这些乱麻统统理清吃透、抽丝剥笋
、运用自如、编出花来,恐怕得这辈子别的啥都不干,全鼓捣这玩艺才行。普通
老百姓做得到吗?做不到吧?见了《物权法》(草案)弄不懂吧?弄不懂就对了
。人家要的就是你不懂。你懂了他就麻烦了。都懂了他糊弄谁去?鲁迅说:“如
果文字易识,大家都会,文字就不尊严,他(士大夫)也跟着不尊严了。”同样
,如果《物权法》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大家一看就明白,一下就知道该怎么办
,《物权法》就不尊严,靠《物权法》混饭吃的“民法专家”们也就跟着不尊严
了。人家要保持“尊严”继续混,就一定要弄出个只准自己懂、不准别人懂的《
物权法》来。只有这样才能随心所欲把一切“异己分子”全轰出去:“你不懂,
等你学懂了再来说”。连搞宪法的巩献田教授都没资格过问,何况普通老百姓?
二.撒尿圈地的狗,占山为王的寇
如何只准自己懂、不准别人懂呢?两大法宝:第一,繁琐哲学;第二,暗语黑话
。
2007-01-30 23:29:00
我国的改革开放举世瞩目,成就斐然,但是,也出现了许多令全国人民担忧的问题,集中起来,就是渐渐脱离宪法规定的轨道,离开社会主义的方向,向私有化推进,开历史倒车。人们对此发表了许多批评、建议,其中,最著名的,一是赫然掀起的“郎旋风”和“刘旋风”。前者对国有企业的改制,提出了严峻的质疑,令人振聋发聩;后者,对马克思主义边缘化、冷漠化,提出了殷切的忠告,为国人叫好。二是各方面、各种形式的上书,特别是一大批老同志,发出了一封封公开的劝诫书,壮怀赤诚,其心可鉴,其计可行,国人无不为之震动。然而,所有这些努力,收效甚微,“精英”们利用其控制的媒体进行反击,并上书领导,将这些批评斥责为“反对改革”,以领导一句“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该怎么干还怎么干。一时间,反思就是反改革的大棒呼天大啸。但是,这些只能吓唬神经衰弱者。怀着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中国共产党负责的一大批志士仁人,却异常清醒地认识到:国家者,人民的国家;共产党者,马克思主义政党;改革开放者,旨在为民,人民是主体,人民有当然的话语权,改革开放的成果必须广大人民可享、必享;今天的天下是走向民主、走向科学、走向法治的天下,那种取消人民对于改革开放话语权、只是由少数人说得算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所以,广大爱祖国、爱人民、爱中国共产党的人,还是顶着所谓“反对改革”的风暴,继续进行不懈地努力,其中巩献田等人的护宪拼搏,阻止违宪的《物权法(草案)》的通过最为壮观。
它告诉人们,中国的舆论工具已经牢牢地控制在“精英”们手里,人们对改革不能批评、也批评不得。在今日中国,经过非毛、反毛的炒作,不讲“姓资姓社”之后,到处是“精英“们关于改革动议及其“拥改”、“护改”的声音,信仰共产主义、坚持社会主义、讲马克思主义成了精神病患者,领导听到非毛、反毛、非马克思主义的指责习以为常,既不入耳,也不生惧,群众听到非毛、反毛、非马克思主义的议论见怪不怪,只有麻木感了。
在这种情况下,巩献田等人的护宪拼搏实践告诉人们,必须寻找新的话语武器。“精英”们不是要搞法制、改人治为法治么?那么,让我们看看,他们到底懂得多少法,讲了多少法,搞了多少法。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精英”们在糟蹋宪法,进行了一系列违宪的活动,其用心昭然若揭。用宪法来检验改革,用宪法来追究违宪者践踏社会主义、践踏民生、民权的责任,这个办法好
它告诉人们,中国的舆论工具已经牢牢地控制在“精英”们手里,人们对改革不能批评、也批评不得。在今日中国,经过非毛、反毛的炒作,不讲“姓资姓社”之后,到处是“精英“们关于改革动议及其“拥改”、“护改”的声音,信仰共产主义、坚持社会主义、讲马克思主义成了精神病患者,领导听到非毛、反毛、非马克思主义的指责习以为常,既不入耳,也不生惧,群众听到非毛、反毛、非马克思主义的议论见怪不怪,只有麻木感了。
在这种情况下,巩献田等人的护宪拼搏实践告诉人们,必须寻找新的话语武器。“精英”们不是要搞法制、改人治为法治么?那么,让我们看看,他们到底懂得多少法,讲了多少法,搞了多少法。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精英”们在糟蹋宪法,进行了一系列违宪的活动,其用心昭然若揭。用宪法来检验改革,用宪法来追究违宪者践踏社会主义、践踏民生、民权的责任,这个办法好
2007-01-30 23:28:16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本文将围绕这一核心内容讨论物权法。
假设“改革”确实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始终按照宪法的规定进行,那么,现在公有制依然处于主体地位。在这一大前提下出台的物权法便与宪法一致。我们适量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只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不会改变我国的社会性质。这样的物权法我们当然会赞成。
然而,上述假设不是事实。28年的“改革”使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在,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私有制经济喧宾夺主,已经占据了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而公有制经济所剩无多,还在遭受进一步的“攻坚”。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现在私有制经济占65%,公有制经济占35%。在工业领域,有人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年》第505页“全部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2004年)”,计算出国有工业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在2004年仅为15.3%。这是客观事实,让事实来说话:私有制经济为主体改变了我国经济制度的性质,违背了我国宪法。
物权法的法律当事人是具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我们把这些受保护的自然人和法人加总起来,进行总体考察时便可认识某种物权法的性质。在私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物权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无疑是为了用法律手段保护大规模私有化的“改革”成果,保护已成事实的私有制为主体的优势地位,让新生资产阶级吃上一颗最大的定心丸。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即将通过的物权法将无限制地保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从理论上来说,那怕私有制经济占到国民经济90%以上,它也将受到物权法的保护。所以,在私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物权法在所有制方面必然违背我国宪法,并与宪法对决。
对比能说明问题。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早已名存实亡,那么,是谁们悍然违背了宪法?相反,对物权法却要心急火燎般地“确保通过”,这是为什么?制定国有资产法早在多年前已经立项,可是,它就是千呼万唤不出来。我猜想,国有资产法的原则和细则极有可能束缚私有化的手脚,只有在私有化的广度和深度达标以后,它才会姗姗来迟。时候差不多了,它快要出台了。反观物权法,它可是与时俱进、打扮得珠宝玉器般的华贵(为着先富们)、捷足先登,来得非
假设“改革”确实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始终按照宪法的规定进行,那么,现在公有制依然处于主体地位。在这一大前提下出台的物权法便与宪法一致。我们适量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只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不会改变我国的社会性质。这样的物权法我们当然会赞成。
然而,上述假设不是事实。28年的“改革”使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在,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私有制经济喧宾夺主,已经占据了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而公有制经济所剩无多,还在遭受进一步的“攻坚”。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现在私有制经济占65%,公有制经济占35%。在工业领域,有人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年》第505页“全部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2004年)”,计算出国有工业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在2004年仅为15.3%。这是客观事实,让事实来说话:私有制经济为主体改变了我国经济制度的性质,违背了我国宪法。
物权法的法律当事人是具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我们把这些受保护的自然人和法人加总起来,进行总体考察时便可认识某种物权法的性质。在私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物权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无疑是为了用法律手段保护大规模私有化的“改革”成果,保护已成事实的私有制为主体的优势地位,让新生资产阶级吃上一颗最大的定心丸。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即将通过的物权法将无限制地保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从理论上来说,那怕私有制经济占到国民经济90%以上,它也将受到物权法的保护。所以,在私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物权法在所有制方面必然违背我国宪法,并与宪法对决。
对比能说明问题。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早已名存实亡,那么,是谁们悍然违背了宪法?相反,对物权法却要心急火燎般地“确保通过”,这是为什么?制定国有资产法早在多年前已经立项,可是,它就是千呼万唤不出来。我猜想,国有资产法的原则和细则极有可能束缚私有化的手脚,只有在私有化的广度和深度达标以后,它才会姗姗来迟。时候差不多了,它快要出台了。反观物权法,它可是与时俱进、打扮得珠宝玉器般的华贵(为着先富们)、捷足先登,来得非
2007-01-30 23:25:23
2005年底,《物权法》草案第一次向全国公开征询意见时,我就以笔代刀通过多方面表达出我对该草案的疑问,其中最关键一点就是我对“善意获得”一词的疑惑。
关于“善意获得”一条的草案原文描述,很多网友已经通过论坛或其他渠道有所了解,但所阐述的事物发展过程的核心内容,却并未有个清晰的了解。“善意获得”一条所体现出的本质,在其他法律中已经有过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内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知脏购脏”)。
其中有几个构成要件:“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犯罪所得”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财、物和其他方面利益,放在今天的大环境中说,举国关注最大的恶性事件是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与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可导致被起诉的犯罪行为有:渎职、腐败、贪污、受贿、行贿等,但是却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罪”。而这个新罪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身边,事实上早就应该在1989年以前在《刑法》中确立的罪种,至今却没有听说有法学专家建议人大讨论和通过。
如果在《刑法》中确立了“国有资产流失罪”(其实此罪应在《全民(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体现),那么许多陷当今法律于尴尬地位的现象都可以迎刃而解,法学专家们不提议确立“国有资产流失罪”,决非是因为中国的改革不需要,实乃于其角度而言当今中国无此必要。因为一旦确立此一新罪种,中国改革开放的方向将从法律方面却确定下来,那就是“死死的关上了中国私有化进程的大门,连一只苍蝇都不会放过去”。主管国有资产的官员们为了避免因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罪”,会小心谨慎的处理每一个国有企业的案例,以为官之道解释就是“宁可不做也绝不惹麻烦”。
但目前法律中并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罪”的规定,那么在处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问题上也就无法确定因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而产生的“赃物”——被低价处理给国内外新兴和老牌资本家们的原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可是,今天我们没有确定“国有资产流失罪”,并不代表中国法律永远不会确定这一罪种,趁着法律在此方面的空白时期,疯狂完成国有资产的转手程序,打中国法律的时间差。当被明显低价处理的国有资产被转到国内外资本家手中后,因没有法律可以确认这是因处置此项资
关于“善意获得”一条的草案原文描述,很多网友已经通过论坛或其他渠道有所了解,但所阐述的事物发展过程的核心内容,却并未有个清晰的了解。“善意获得”一条所体现出的本质,在其他法律中已经有过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内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知脏购脏”)。
其中有几个构成要件:“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犯罪所得”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财、物和其他方面利益,放在今天的大环境中说,举国关注最大的恶性事件是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与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可导致被起诉的犯罪行为有:渎职、腐败、贪污、受贿、行贿等,但是却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罪”。而这个新罪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身边,事实上早就应该在1989年以前在《刑法》中确立的罪种,至今却没有听说有法学专家建议人大讨论和通过。
如果在《刑法》中确立了“国有资产流失罪”(其实此罪应在《全民(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体现),那么许多陷当今法律于尴尬地位的现象都可以迎刃而解,法学专家们不提议确立“国有资产流失罪”,决非是因为中国的改革不需要,实乃于其角度而言当今中国无此必要。因为一旦确立此一新罪种,中国改革开放的方向将从法律方面却确定下来,那就是“死死的关上了中国私有化进程的大门,连一只苍蝇都不会放过去”。主管国有资产的官员们为了避免因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罪”,会小心谨慎的处理每一个国有企业的案例,以为官之道解释就是“宁可不做也绝不惹麻烦”。
但目前法律中并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罪”的规定,那么在处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问题上也就无法确定因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而产生的“赃物”——被低价处理给国内外新兴和老牌资本家们的原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可是,今天我们没有确定“国有资产流失罪”,并不代表中国法律永远不会确定这一罪种,趁着法律在此方面的空白时期,疯狂完成国有资产的转手程序,打中国法律的时间差。当被明显低价处理的国有资产被转到国内外资本家手中后,因没有法律可以确认这是因处置此项资
2007-01-30 23:22:38
2007.1.3.
我们改革开放是遵循小平说的,不争论。不争论本来对于右派有利,对于暴富阶层有利,他们可以静悄悄地发大财;也对于“改革开放主流派”有利,而对于揭露和批评他们的“非主流”不利。
但极个别思想家特别有天才,总想为暴富阶层做公开代言人。发了大财的人,绝大部分非常“低调”,也有极个别的人不安心,想为自己“正名”。于是他们在2002年十六大前后,2003年两会前后,在法律上想使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理论上借用基督教的概念,说中国暴富阶层有“原罪”,要求国家在最高领导人换届的时候,仿效历史上“大赦天下”,正式予以赦免。始作俑者是北京房地产大腕冯伦,中央党校教师出身。正式提出者则是但是已经被中央电视台评为“改革风云人物”的张维迎。经过媒体炒作,很快形成了社会舆论,许多人参与了讨论。我也做了长篇发言,发表在网上。
“原罪论”当时没有取得共识。不仅左派和群众舆论反对,自由派也不支持。全国工商联开过一次会,北大法律教授说,原罪之说不科学,如果说有原罪,那么只能赎罪,不能赦免。茅予轼先生也发言,说不要再提原罪了,好象民营企业家里面没有好人似的。
2006年底,有记者来采访我,说政府抓了几个人,包括中国首富,于是“原罪论”又盛。影响到中央。重庆市委书记和国家统战部长都出来安抚,说是要最大限度地宽容历史上的不规范问题。工商联更加积极,光彩事业的论坛有600个民营企业家参加,胡德平主席几次讲话,说民营企业家没有原罪,以前的不规范行为是迫不得已,迫于潜规则。说反对民营企业家就是否定改革开放等。
后来这事被这些人广泛传播、炒作,比如我去湖南,大家都在传这件事,传到全国企业界和学术教育界。实际就是在我们党开十六大前后,由张维迎为代表,提出一个“原罪论”,就是说,看你共产党怎么处理我们这些人?2002年抓了刘晓庆,有钱人一看,下一个阶段就是要跟有钱人征税啦,有人这样会影响投资安全。张维迎就说咱们大赦吧,新的领导人上台,学一学古代新皇帝上台大赦天下,咱们也大赦一回。二十世纪什么贪污的、偷税的、漏税的,忏悔一下就算了,赦他们无罪,以后再也不许贪污了。从二十一世纪以后大家就按章纳税,也不要再行贿、受贿,不要再腐败。
这个问题可不是左派提出来,也不是政府就真想整有钱
我们改革开放是遵循小平说的,不争论。不争论本来对于右派有利,对于暴富阶层有利,他们可以静悄悄地发大财;也对于“改革开放主流派”有利,而对于揭露和批评他们的“非主流”不利。
但极个别思想家特别有天才,总想为暴富阶层做公开代言人。发了大财的人,绝大部分非常“低调”,也有极个别的人不安心,想为自己“正名”。于是他们在2002年十六大前后,2003年两会前后,在法律上想使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理论上借用基督教的概念,说中国暴富阶层有“原罪”,要求国家在最高领导人换届的时候,仿效历史上“大赦天下”,正式予以赦免。始作俑者是北京房地产大腕冯伦,中央党校教师出身。正式提出者则是但是已经被中央电视台评为“改革风云人物”的张维迎。经过媒体炒作,很快形成了社会舆论,许多人参与了讨论。我也做了长篇发言,发表在网上。
“原罪论”当时没有取得共识。不仅左派和群众舆论反对,自由派也不支持。全国工商联开过一次会,北大法律教授说,原罪之说不科学,如果说有原罪,那么只能赎罪,不能赦免。茅予轼先生也发言,说不要再提原罪了,好象民营企业家里面没有好人似的。
2006年底,有记者来采访我,说政府抓了几个人,包括中国首富,于是“原罪论”又盛。影响到中央。重庆市委书记和国家统战部长都出来安抚,说是要最大限度地宽容历史上的不规范问题。工商联更加积极,光彩事业的论坛有600个民营企业家参加,胡德平主席几次讲话,说民营企业家没有原罪,以前的不规范行为是迫不得已,迫于潜规则。说反对民营企业家就是否定改革开放等。
后来这事被这些人广泛传播、炒作,比如我去湖南,大家都在传这件事,传到全国企业界和学术教育界。实际就是在我们党开十六大前后,由张维迎为代表,提出一个“原罪论”,就是说,看你共产党怎么处理我们这些人?2002年抓了刘晓庆,有钱人一看,下一个阶段就是要跟有钱人征税啦,有人这样会影响投资安全。张维迎就说咱们大赦吧,新的领导人上台,学一学古代新皇帝上台大赦天下,咱们也大赦一回。二十世纪什么贪污的、偷税的、漏税的,忏悔一下就算了,赦他们无罪,以后再也不许贪污了。从二十一世纪以后大家就按章纳税,也不要再行贿、受贿,不要再腐败。
这个问题可不是左派提出来,也不是政府就真想整有钱
2007-01-30 23:07:48
从草民的角度感受“物权法”
沐浴着新旧儒学热,不由得想起孔夫子的一句“论语”:“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国的黔首与“精英”相对称“草民”、“小民”或“群氓”,他们历来与文化无缘或少缘,故亦曰“愚民”。不过草民之“愚”,既为其短又是其长,他们好忽悠,却也容易明白大是非,不迷信精英高头文章的煌煌论证,无需“争论”,他们通过切身利害与历史的简单比较以明白大势,那洞察世事的眼光,往往比精英们高明得多。比如“毛泽东热”就非常典型,无需胡适之式的烦琐考证,也无需“主流经济学家”的谆谆启蒙,毛泽东是代表谁的,精英代表谁,他们一目了然了。
所以,鲁迅说:“能像中国的愚民那样,懂得孔夫子的,恐怕世界上是再也没有的了。”
拟之于今日,可以说:“能像中国的愚民那样,懂得毛泽东的,恐怕世界上是再也没有的了。”
《物权法》的争论,如果从愚民的角度审视一下,也会给人点新的启悟。
《物权法》争论激烈,说明它关系到强弱两大群体的利益。争论的发生,说明主流精英绝对垄断话语时代的结束,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弱势大众的利益,在精英阶层中也开始有人关注和代言了。不过,这争论,无论在平媒还是网络上,还都是以理论、法理也即形而上的形式进行的。
其实,广大草民用自己的“不争论思维”也即凭着直感,也会有自己的八九不离十的判断。
不是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吗?“物权”要立法,首先得看中国当前“物权”的现状。现状是什么呢?现状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亿万公有资产的流失,一些人打着改革的旗号,迅速将本来属于大家的“物权”化为己有。它们或以愈演愈烈的贪贿的形式,或以“改制”以MBO的形式,总之最终得“产权明晰”“快卖卖光”。一个“国退民进”也即“公退私进”,一个“中退外进”,尽管时快时慢,但总在在不断“深化”着,不能动摇。这一趋势,洞若观火,精英虽“不能明说”,再愚也看得出来。面对这一现状,大众痛心疾首,但无可奈何。他们期望着这一空前的巧取豪夺能够早日叫停,早日得到清算,以便科学发展,实现和谐。当务之急是立个“公有资产维护法”和“公有资产侵夺追究法”,遏制并追究疯狂的掠夺,掀掉“瓜分国企的盛宴”,保护老百姓人人有份的“物权”,以便保卫社会主义宪法和国体
沐浴着新旧儒学热,不由得想起孔夫子的一句“论语”:“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国的黔首与“精英”相对称“草民”、“小民”或“群氓”,他们历来与文化无缘或少缘,故亦曰“愚民”。不过草民之“愚”,既为其短又是其长,他们好忽悠,却也容易明白大是非,不迷信精英高头文章的煌煌论证,无需“争论”,他们通过切身利害与历史的简单比较以明白大势,那洞察世事的眼光,往往比精英们高明得多。比如“毛泽东热”就非常典型,无需胡适之式的烦琐考证,也无需“主流经济学家”的谆谆启蒙,毛泽东是代表谁的,精英代表谁,他们一目了然了。
所以,鲁迅说:“能像中国的愚民那样,懂得孔夫子的,恐怕世界上是再也没有的了。”
拟之于今日,可以说:“能像中国的愚民那样,懂得毛泽东的,恐怕世界上是再也没有的了。”
《物权法》的争论,如果从愚民的角度审视一下,也会给人点新的启悟。
《物权法》争论激烈,说明它关系到强弱两大群体的利益。争论的发生,说明主流精英绝对垄断话语时代的结束,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弱势大众的利益,在精英阶层中也开始有人关注和代言了。不过,这争论,无论在平媒还是网络上,还都是以理论、法理也即形而上的形式进行的。
其实,广大草民用自己的“不争论思维”也即凭着直感,也会有自己的八九不离十的判断。
不是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吗?“物权”要立法,首先得看中国当前“物权”的现状。现状是什么呢?现状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亿万公有资产的流失,一些人打着改革的旗号,迅速将本来属于大家的“物权”化为己有。它们或以愈演愈烈的贪贿的形式,或以“改制”以MBO的形式,总之最终得“产权明晰”“快卖卖光”。一个“国退民进”也即“公退私进”,一个“中退外进”,尽管时快时慢,但总在在不断“深化”着,不能动摇。这一趋势,洞若观火,精英虽“不能明说”,再愚也看得出来。面对这一现状,大众痛心疾首,但无可奈何。他们期望着这一空前的巧取豪夺能够早日叫停,早日得到清算,以便科学发展,实现和谐。当务之急是立个“公有资产维护法”和“公有资产侵夺追究法”,遏制并追究疯狂的掠夺,掀掉“瓜分国企的盛宴”,保护老百姓人人有份的“物权”,以便保卫社会主义宪法和国体


